开封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办质量,进一步强化办案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封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本局相关业务科室或局属二级机构(以下统称办案单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组织听证后,已初步确认了违法事实,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由本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的性质、处罚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一)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案件;

   (三)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开采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经过听证程序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需要对原行政处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六)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七)办案单位对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九)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政策法规科有关人员、办案单位负责人及其案件承办人员。

第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分管局长主持。

第七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处罚依据是否准确;

(五)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法、适当;

(六)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拟办意见作出说明。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发表个人意见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备案。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讨论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讨论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系案卷材料,非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