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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1-02-25|浏览次数:

2020年9月23日,河南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0月16日,省长尹弘签署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8日公布的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实施办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我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同时,国家和我省机构改革后,部分政府工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发生了变化,《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我省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19年4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理顺了工作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机构改革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35条,包括总则、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相比原办法,新《实施办法》更加突出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时代特征,突出了我省消防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内容,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系统构建了我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在第二、三、四章明确了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二)健全完善了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全力提升我省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三)全面规范了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第三章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涉及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五个部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程序性事项报告职责,住建部门负有消防安全审批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消防标准制修订职责。

(四)明确细化了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依法履行五项工作职责。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9个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明确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10个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在全国地方消防立法中,首次提出大数据管理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五)从严界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单位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第四章分别对消防安全一般单位、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多产权建筑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全面、详细、具体的规定。

(六)强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监督机制。为倒逼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实现考核结果运用、事前监督与事后追责的统一,《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并且规定各有关部门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将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使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总结消防工作实践经验,回应消防工作现实需要,对于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打造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文件:省长尹弘签署政府令《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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