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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宣传训练科|发布时间:2020-05-22|浏览次数:

开封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开封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暂行办法》,对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的范围、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使用、补助补偿和激励约束进行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和灾害防减救应急工作第一份规范性文件,是对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的具体化、规范化落实。

制定《办法》目的和意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和灾害防减救高度重视。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向社会发布《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3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全文)〔2016〕32号)。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就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发表重要讲话。2019年7月16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2019〕37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要求,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解决我市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的实际问题,制定发布了本《办法》,意在加强我市社会应急力量的组织领导,强化服务管理,完善体制机制,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做好应急工作,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挥更大作用《办法》的发布,对开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大力推动社会应急力量的大发展、大建设、大备战,开辟出开封社会应急工作的崭新面貌!

《办法》重要内容解释

《办法》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上的不同职责,其中市、县(区)政府作为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能,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奖励激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的建设、发展工作。公安、交通运输、教体、民政、财政、人社、卫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办法》首次明确,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应急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的具体方式,主要通过合理统筹、服务指导、资金支持、社会参与、人才队伍建设、购买服务、救援储备、法律服务、保险及保障等方式,对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给予支持。突出了建立健全长效资金支持机制,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重点支持社会应急力量装备建设和训练演练、业务培训、能力测评、技能竞赛等活动。突出了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专业化发展。突出了社会应急力量的保险需求对接,协调商业保险机构向上争取有针对性的意外保险产品,分担社会应急力量在参加抢险救援时面临的风险。明确提出为社会应急力量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风险。

《办法》还制定了应急力量在使用条件、决定权限、使用通知、优先通行、使用返还等规定。明确了使用社会应急力量发生的人工、交通、物资和装备损耗等费用,由应急管理部门协调给予必要的补助、补偿。规定了补助补偿程序、方式和范围。对参加应急工作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社会应急力量,以及在支持发展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文件还对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加应急工作进行了相关约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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