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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宣传训练科|发布时间:2021-07-22|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它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一、《条例》出台的目的

《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条例》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建设行业特点,确立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参与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利益及建筑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二、关于调整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该《条例》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各类专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设备机具租赁等单位,以及参与建设过程的单位和部门。涵盖范围广,制度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处罚力度大。

三、该《条例》主要遵循了五大基本原则

首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肯定了安全生产在建筑活动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体现了控制和防范。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其次是以人为本,维护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原则,对施工单位在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与生活环境标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坚持法律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对重要安全施工方案专家审查制度、专职安全人员配备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四是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原则,注重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

第五是职权与责任一致的原则,明确了国家有关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权限,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给予的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四、关于管理体制

《条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第五章中规定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即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实施行政监管上。这样形成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的工作管理体制。

 

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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