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的通知

来源:admin|发布时间:2019-01-30|浏览次数:
汴安监管[2018] 4号
 
开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相关科室:
       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中审批制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工作的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我局的行政许可审批职能,集中由行政审批科履行。行政审批科整体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严格依法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二、合法性审查和告知制度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是否依法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人员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三、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管理规定
(一)企业办事人员到行政许可大厅后,办理人员首先要了解企业人员办理的是什么业务,是危化生产、经营还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二)办理人员根据企业人员所办业务,按照办事指南进行材料审查。
(三)在材料审查过程中,办理人员要及时对企业人员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四)办理人员对材料审查后,应及时向企业人员进行说明材料是否合格,如不合格,一次性告知企业,对需要补正的材料要详细说明,最后加盖印章,并标明日期、事项。
(五)材料合格后,进行业务受理,开据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征求意见书和事项办理交接表。
(六)根据需要,聘请省、市专家进行评审;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由审查人员通过互联网公示查询或到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七)申报材料及现场合格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报省局政务受理中心颁证,经营企业由市局颁证。
(八)具体申办程序、提交材料及许可法律依据等详见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审查通过的安监局行政审批各类办事指南。
四、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管理规定
(一)市局受理的需省局办理的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查合格后,报省局政务受理中心及相关处室。
(二)省局制证处制好证后,由市局行政审批科赴省局政务受理中心领取登记后,按照受理编号进行顺序整理,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申请单位并做好记录。
(三)市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单位的申请人到大厅领取证件或者领取不予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文书和申报材料。
(四)对首次通知后申请单位未来领取的,由市行政审批科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电话通知。
(五)申请单位办事人员凭《开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收申报材料回执单》到市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在《开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交接表》上领证人一栏签名。大厅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将许可证发给领证人员。
(六)对于申请换证企业前来领证的,除了第(五)条的手续之外还需要上交老证以换发新证。
(七)市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人员发证后将相关资料存档。
(八)对于老证丢失的企业,需要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遗失,并将报纸交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履行手续换发新证。
五、制证管理规定
(一)认真核对制证文件和电子信息。如不合格,对其一一说明。
(二)提交科长审查、签字,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
(三)将需要制证的材料、电子信息与信息登记本一同交付制证人员,制完证后在信息登记本上签字。
六、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程序
(一)申请人登报声明。
(二)单位或市、县局出具遗失、损毁证明。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县局办理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五)需要补发证件的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六)若需补发的证件正本、副本全部遗失,补发前需先到省局业务处室备案。
(七)上述材料均应加盖补办单位公章。
七、撤销行政审批制度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或者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政策法规科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相关科室建议或依据职权,提出有关撤销行政审批的建议,经有关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销行政审批。撤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八、廉政制度
本局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等,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九、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制度
本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监督举报电话:2272559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纪检组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十、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后的行政监管职能,并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反馈行政审批质量,并提出质疑、建议和要求;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及时向纪检部门和政策法规科反映,政策法规科和监察部门共同负责调查处理。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的,或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或接受申请人宴请和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经办人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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