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来源:admin|发布时间:2019-01-29|浏览次数:
 
汴安生委办〔2018〕22号
 
 
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仓储企业事故,我市也先后出现多起险情。进一步加强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市安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排查范围涵盖辖区所有工矿商贸企业仓库,尤其是闲置仓库、厂房。重点排查仓储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仓储建筑是否改变使用性质;是否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物品是否超能力堆放;物品堆放是否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否混放;防雷、防雨、防风、电气安装等是否符合标准;承租单位是否守法经营;出租方审查把关、动态监管情况;安全措施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动火、用电、用气、用油,是否违规住人;有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方面等。
二、整治时间
       2018年4月至6月底。
三、阶段安排
       此次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全面摸排阶段(4月30日前)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时限,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要组织对所辖仓储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梳理,摸清仓储企业具体情况,并按照表格化、精细化要求,列出企业清单,规范检查内容,建立监管档案。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20日)
各县区要对本辖区仓储企业进行逐一检查,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公安、城管、安监、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对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注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市安委会办公室派出专项督导组对集中打击整治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巩固深化阶段(6月30日前)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仓储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应当充分认识当前抓好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行动、精心部署,注重实效,狠抓整改。
2、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内容、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排查台账、档案,对所辖仓储企业逐一调查摸底,掌握企业的基本状况,建立所辖仓储企业清单,有效地做好监管工作。
3、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处;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和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和取缔。
4、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和部门监管职责,对因整治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甚至失职、渎职而引发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所辖仓储企业清单于2018年4月30日下午下班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于2018年7月5日下午下班前,要形成工作总结,同关闭取缔企业清单一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2725586,电子邮箱:kfanquan@163.com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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