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宣传训练科|发布时间:2020-12-10|浏览次数: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5日

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开封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开封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政策法规,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指导、协调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办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汴有关单位组成。

第四条 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工作职责,加强政策和法治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检查考核。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以下简称“三同时”)。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中央、我省和我市相关要求,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六)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七)依法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八)加强工作配合,发现不属本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案;接受部门应及时处理;必要时进行联合执法。

(九)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政策,编制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考核、巡查。

(三)负责工矿商贸(不含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

(四)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制定实施有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督查、整治等工作。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指导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及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编制开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强化预案衔接,开展应急演练。

(八)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九)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负责工矿商贸(不含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不含煤矿)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组织监督操作资格考核。

(十)负责监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十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安全生产科研、成果推广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

第七条  市纪委监委职责

(一)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督促落实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选优配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三)注重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把优秀年轻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党员干部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社会宣传教育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先进典型和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开展公益宣传。

(三)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四)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舆情应对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应急管理部门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能源发展规划,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

(四)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六)在核准、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工作中,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概算。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市教育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对教育设施、校舍安全工程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普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科技知识,促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指导工业有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轻工、纺织、家电、工艺美术、食品、医药、食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行业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负责电信行业及通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组织电信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

(三)指导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广安全科技成果。

(四)负责全市军工、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船舶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加强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和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五)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负责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防火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六)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开展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公安机关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承担职业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各类养老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指导市监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生产工作,拟定监所安全生产规章、规划和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三)指导市监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领导班子成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依法加强对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五)负责市监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立法解释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发放开封市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便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指导各县、区健全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督促局属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督促局属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局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局属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六)参与局属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相关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重要内容。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方面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规范用工行为。

(四)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六)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考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七)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依法推动、督促用人单位为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一)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非法违法行为,监督指导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对按规定关闭、取缔的矿井,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加强衔接,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三)负责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监督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地质环境治理。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项目进行监督。

(三)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按照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对环保部确定的重点危险化学品实施环境管理,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依法对全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工作。

(三)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规范安装、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生产等,监管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及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三)监督管理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航行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码头、渡口)安全监督等工作;指导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导船员管理工作和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路标、内河航标、内河航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铁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查处营运船舶超载运输,指导或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营运行为。

(六)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品从业人员发证、管理工作。

(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自供区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牵头负责监督指导非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及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实施有关政策、规划等。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渔船、渔业船员、渔港及渔港水域等实施监管,按职责承担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

(三)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质量管理。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指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以及田间作业或转移过程中的事故处理工作。

(四)指导农药使用环节安全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监督指导畜禽屠宰、养殖行业、兽药和饲料行业安全生产。

(五)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 履行商贸流通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涉及液氨制冷的冷链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成品油流通领域以及拍卖、二手车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商贸服务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沐浴等行业)、旧货流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广电、旅游系统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对文化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定文化旅游市场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组织制定文化旅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负责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单位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组织所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正确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五)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A级景区(点)、度假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文物领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三)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五)依法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实施产品质量监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开展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八)配合有关部门指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一)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流通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系统储备粮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监管国有林场林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集体林区安全监管工作。检查督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督促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巡护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强化扑火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森林火情早期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职责

(一)依法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全市火灾事故统计分析,指导各地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十三条  市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草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三)全市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康杯”竞赛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团市委职责

(一)加强青少年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市妇女联合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五好家庭”“和睦家庭”创建,增强妇女、儿童安全意识。

(三)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关措施,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职业危害与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社职责

(一)负责全市供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系统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依法加强有关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指导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无线电管理局职责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中对用台单位进行无线电应急频率分配、在应急使用中,对无线电应急频率产生干扰的依法进行查处,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报请市政府,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三十九条  市邮政管理局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邮政、快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开展寄递渠道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开封银保监局职责

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情况。指导保险业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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