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开封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04-15|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 局各科室和二级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须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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