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经营酒精消毒液的通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02-13|浏览次数:
酒精消毒液(乙醇含量75%)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酒精消毒液被广泛地应用于日常消毒。目前,已发现市场上有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酒精消毒液的行为。为确保当前防疫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安委会决定严厉打击下列违法行为,现公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非法销售酒精消毒液的;
二、未经安全评价、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非法储存酒精消毒液的;
三、销售单位未建立疫情防控期间购买酒精消毒液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未对医用酒精销售情况进行信息登记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以上违法行为的线索。开封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均设有举报电话。
开封市应急管理局:12350
尉氏县应急管理局:27989669
通许县应急管理局:23289000
杞县应急管理局:28983365
兰考县应急管理局:22772999
祥符区应急管理局:26663612
龙亭区应急管理局:22786199
顺河区应急管理局:23388238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22691599
禹王台区应急管理局:23386997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2294118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