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宣传训练科|发布时间:2019-12-18|浏览次数:
 汴应急〔2019〕144号
 开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
       现将开封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12月17日          
 
开封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扎实开展全市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确保今冬明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和《开封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以贯彻“两个导则”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抓手,通过严格的执法和严厉的管控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宣传动员和企业自查阶段
       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安全生产大宣传活动期间,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的同时,要通过对照《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进行隐患自查。对于自查出的隐患,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如实登记,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生产。
(二)专家帮扶阶段
       2020年1月至2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帮扶组、服务团进驻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全面提升隐患排查质量。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我市同类企业抽调专家开展互查互助活动。同时,将聘请外省专家在全市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开展全面隐患排查,确保化工企业生产安全。
(三)执法检查阶段
       2020年1月至2月,在专家帮扶的同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同步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是:
1.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和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进展情况;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3.危险固废现状和处置情况;
4.重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5.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过正规设计和安全设计诊断;
7.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
8.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
9.是否制定和有效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11.安全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12.承包商是否符合资质和对承包商是否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13.生产现场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14.是否落实生产设备尤其是重大危险源冬季防冻防凝措施;
15.是否存在年末盲目抢产量抢进度等问题;
16.对照自查隐患整改台账,实地查看是否存在未按期整改的情况;
17.是否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检查巡查阶段
       2020年3月1日至15日,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对县区应急管理局部门和企业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落实重点任务走过场,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不扎实,隐患整改工作不到位,专家帮扶工作走形式,当地监管部门跟进执法不力的,予以通报、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
三、有关要求
(一)执法检查要与企业自查整改台账相结合。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凡是不在企业自查整改台账中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顶格处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产营业整顿,不能按期消除隐患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执行“逢查必考”。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每次检查,必须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重点岗位人员应知应会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考。
(三)要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关注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废处理环节的安全。对排查出的有关风险隐患,属于安全生产的,要跟进处理,属于环保方面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相关环保部门处理。
(四)要持续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重点查处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的是否存在外部安全距离不足、加油区内扫码支付、占压通道等违法行为。
(五)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的“打非”力度,重点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未履行相关手续,非法储存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的违法行为。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于2020年1月15日和2020年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进展情况,2020年3月15日前,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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