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的公告

来源:宣传训练科|发布时间:2021-11-18|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要求,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在全市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查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全面摸排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底数,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违规充装、非法倒罐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二、依法拆除非法违法经营设施。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要责令其停止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组织拆除经营设施。

       三、加强场站运行管理。加强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压力容器、消防安全、安全设施、人员操作、巡视巡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导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场站运行合规。

       四、加强钢瓶充装检查。严格杜绝超期、逾期未检验钢瓶出站,充装记录要符合“溯源可追、风险可控”的要求。

       五、加强销售环节管理。督导各企业与用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对餐饮等非居民用气单位购买50KG液化石油气落实实名购气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用气的宣传义务。

       六、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对餐饮等经营性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未使用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的一律不得送气。

       七、严格用气场所安全检查。对使用不具备熄火保护装置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拒不整改、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一律不得送气。供气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用气场所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告知用户,用户不整改的,暂停供气。

       八、加强用户台账管理。对于用户到充装站“自行购气”的,要纳入《钢瓶使用单位登记台账》,进一步强化钢瓶的溯源管理。

       九、加强废旧钢瓶处置工作。对废旧钢瓶要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作报废处理,不得私自买卖再次流向市场。

       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上路运输管理。加强对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车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十一、加强房屋出租管理。严厉打击出租居住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行为。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人员安全操作意识,迅速开展自检、自查、自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全力做好风险防控。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及时举报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监督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举报电话:12350  12319

 

              开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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