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来源:宣传训练科|发布时间:2021-09-24|浏览次数:

序号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形成原因

防控措施

责任科室

1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1.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利益驱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和取巧心理;

4.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后,生产经营单位学习掌握、贯彻落实不到位,未结合法律修订情况及时更新完善本单位相关制度、评估报告等。

 

 

1.行政机关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宣传,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完善执法方式,积极探索服务型执法, 强化行政指导,促进执法和教育相结合。

2.生产经营单位

(1)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管控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风险点。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技能,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辩识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预防措施,熟悉岗位职责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定期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鼓励与专业的技能院校进行校建立企联合培训,增加培训方式,增强培训效果。

(3)建立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4)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企业职工应急处置能力。

3. 培训机构:

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健全安全培训资质条件和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教学;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对培训机构的监督,促进安全培训依法进行。

 

 

业务科室、执法支队、宣传训练科、政策法规科等相关科室

2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业仓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3

未按照规定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4

未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5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6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7

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或者有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行为的;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8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置紧急避险救生设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11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存储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执行现场带班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12

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13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5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6

经营、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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