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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解读(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19-09-04|浏览次数:

准确识别、科学管控风险并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遏制事故发生的基础性工作和有效措施,为深刻吸取重特大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化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简称《导则》)。

《导则》明确,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

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个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个小时;(2)基层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3)基层车间应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6)当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安全领导能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安全风险管理,设计管理,试生产管理,装置运行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许可管理,承包商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导则》在制度建设方面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职情况,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承包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对承包商的准入、绩效评价和退出的管理;承包商入厂前的教育培训、作业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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