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局机关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纪委工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提供保证。
第三条 机关纪委贯彻落实局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局机关党委领导下工作,自觉接受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的指导。
第四条 机关纪委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推进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机关纪委委员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书记一名,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必要时设专职副书记一名。
第六条 纪检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对党忠诚,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机关纪委负责局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局机关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二)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监督党员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四)按照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五)按照权限负责局机关处级以下党员违反党纪的纪律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六)受理对局机关处级以下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七)组织局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八)完成局党委、派驻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机关纪委监督的对象为局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第九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
(六)严明党纪,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
(七)受理和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情况;
(八)完成局党委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十条 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采取约谈座谈方式,听取基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
(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三)建立警示教育制度,对新提拔干部和新调入人员,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集中进行警示教育;
(四)通过述责述廉、责任考核等方式,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好任务分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范围是:
(一)对局机关处级以下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局机关处级以下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督执纪中的重大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