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宣传训练科|发布时间:2020-12-27|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相关执法主体、人员、法律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局相关科室、局属二级机构严格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依照本制度及时主动公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作为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的统一平台,发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能、人员、执法检查事项清单、依据、执法流程、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等。

  (二)依据信息:实施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三)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四)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等。

  (五)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一)行政许可公布以下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文书编号、许可内容、许可日期、有效期限、许可部门,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公布以下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决定文书编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处罚部门,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行政强制公示的具体事项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由、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和期限、强制决定作出时间、部门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行政检查。加大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力度,将开展“双随机”检查等执法检查的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包括行政检查对象、依据、方式、时间、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鼓励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全文时,应当采取适当技术隐去以下信息:

  (一)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市局网站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三)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四) 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结合实际,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业务科室组织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指南,明确行政服务事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六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确保所公示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受理后发现职责范围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处理,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信息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其他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局加强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引发的舆情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应对处理。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各相关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分工:

  (一)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相关自由裁量标准、执法人员名录等事项清单由政策法规科统筹负责。

  (二)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事中、事后公示均由各承办单位负责,按照工作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公示执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内部审核,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科室)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同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公示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相关信息公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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