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

来源:宣传训练科|发布时间:2020-12-27|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提高应诉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由我局应诉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如诉讼工作确有必要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主动参加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 应诉工作实行谁许可、谁处罚、谁决定、谁承办并承担因诉讼判决结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制度。政策法规科参与指导、协调行政诉讼应诉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坚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六条 局办公室收发人员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行政起诉书(状)副本后,应当注明收到的文本时间、文本名称、交接人员姓名,并立即转呈局主要负责人签批给政策法规科办理。

人民法院通知局有关科室人员直接到人民法院领取应诉通知书、行政起诉状等文本的,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领取有关文本交办公室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签批文档,应及时提出组成应诉工作小组的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包括分管政策法规负责人和分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有关科室、局属二级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政策法规科分别转交有关科室、局属二级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参阅研究,办案机构应及时确定提供参与应诉工作的人员名单。

第八条  办案机构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办案机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出庭参加诉讼人员一般从办案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或直接负责具体执法工作的人员中产生。

政策法规科应参与应诉工作研究,对应诉文书把关并牵头会同办案机构与人民法院就有关法律业务进行说明沟通。

第九条 应诉工作小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应诉准备工作:

(一)拟定行政诉讼应诉承办人员名单;

(二)整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事实证据,并列出证据清单;

(三)拟定应诉方案;

(四)组织出庭应诉人员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证据审查和证据分类,制定出庭应诉对策,起草答辩状、代理意见、质证意见;

(五)分管领导组织对答辩状进行审议;

(六)局主要负责人签署答辩状;

(七)办理局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要明确出庭应诉人员特别(全权)代理和一般(有限)代理权限。

第十条 应诉工作小组应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完成下列工作:

(一)2日内组建应诉工作小组;

(二)5日内拟定应诉方案;

(三)10日内审定答辩状。

(四)在15日答辩期满前,将行政诉讼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事实证据材料,局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在诉讼期间,办案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伪造、变造证据;

(三)威胁、恐吓原告;

(四)串通证人作伪证;

(五)拒不出庭应诉;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工作小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为人民法院有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等不当裁定的,应通过法定方式向人民法院及时依法提出异议。

(二)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诉工作小组可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前,积极与原告沟通,原告同意撤诉的,可报经领导同意依法撤销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诉工作小组应及时进行研究,认为判决或裁定不当的,应在收到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五日内向领导提出上诉建议并说明理由。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及时组织上诉。

第十四条 认为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和生效的一审判决不当的,应诉工作小组经研究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经主要负责人决定在法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的,应诉工作小组经研究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经主要负责人决定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十六条 与行政诉讼有关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应诉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应诉工作结束后,应诉小组应撰写出专题诉讼涉案工作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监管依法行政能力。

第十八条 应诉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负责将与行政诉讼应诉有关的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移交政策法规科存档。材料包括:

(一)行政起诉书(状)及其相关证据;

(二)行政诉讼答辩状、代理意见、相关证据及其质证意见;

(三)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四)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交接单;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报告;行政上诉状;行政申诉状;行政应诉授权委托书等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市局应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经费列入经常性的年度预算并专款专用,保证应诉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经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或裁定本局败诉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依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诉讼过程中最终被判决败诉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等次,承办机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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