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办理制度

来源:宣传训练科|发布时间:2020-12-27|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办理工作,维护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信访事项处理办法》(豫安监管办〔2009〕20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投诉办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

第四条  市局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热线电话12350和值班电话22725510、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举报投诉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事项,在局网站公布举报投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和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为举报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市局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举报投诉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举报投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举报投诉的范围:

(一)反映各种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对安全生产领域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达诉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举报人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举报投诉的来源:

(一)热线12350或值班电话投诉、电子信箱投诉、群众来信、来访;

(二)市长热线12345、市人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等上级单位交办;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投诉;

(四)新闻媒体报道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不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投诉请求;

(二)已经进入或者经过司法程序处理的事项;

(三)应当或者已经由上级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的事项;

(四)无工商营业核准、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许可证等应当由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

(五)无明确线索;

(六)超过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限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举报投诉登记:

(一)值班人员负责12350和值班电话举报投诉登记,24小时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传真。值班人员应详细记录举报内容、时间、举报投诉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连同有关举报材料转交局政策法规科。

(二)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接待群众来访举报投诉,应当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做好接访笔录,详细填写《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事项登记表》。记录内容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举报事项基本情况、基本诉求等,注明来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及接访人员姓名等信息,并请来访人员签字摁手印确认。

(三)局办公室接到群众来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投诉材料的,应及时按照我局文件运转、呈批程序转交局政策法规科登记。

(四)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电子信箱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打印举报投诉资料转交由局政策法规科。

(五)对于新闻媒体曝光或报道的相关事项,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按照程序登记,填写《安全生产信访事项交办单》。

第十条  举报投诉受理。局政策法规科接到举报投诉事项,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应当由本单位受理的,按规定登记受理。

(二)对本制度规定的不属于我局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接到举报的值班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三)对上级单位、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转送或移交的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局办公室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和情况;

(四)其他方式举报投诉的不属于我局受理的事项,由政策法规科按规定回复不予受理。

收到举报投诉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办理单位(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应当由县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的,由市局分管负责人签批《安全生产信访事项交办单》;应当由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办理的,由市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安全生产信访事项交办单》。局政策法规科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相关单位(部门)办理。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投诉的调查核实,按照本条第一款和《开封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流程》分别签批。

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投诉,由市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十二条  对举报投诉事项调查核实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投诉对象有关举报投诉内容;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投诉,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办理的答复。举报投诉办理单位(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人的姓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通过电子邮箱举报投诉的,办理部门及时通过邮箱回复办理结果。

办理新闻媒体报道的相关事项,由局宣传训练科通过市局网站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局政策法规科。情况复杂的,经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延期的理由。举报投诉人的姓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机关答复之日起30内请求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请求复核。

 对于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人向市应急管理局请求复查的,市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对于市局相关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省应急管理局请求复查。

第十六条  举报投诉登记、办理单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七条  市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举报投诉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举报投诉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举报投诉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改进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1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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